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44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75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12 年 11 月 21 日

法官趙悅伶

原告
林銀波
訴訟代理人
劉純增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柏豪律師
被告
反訴原告
林俊翰
反訴原告
林思緯(原名:林庭毅)
反訴原告
林舜言
被告
林俊樂
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仁興律師
被告
林江漢
被告
陳致蒨
被告
蘇林淑娟
被告
林淑玲
被告
兼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月華
被告
林靜怡
被告
林榮耀
被告
陳信潮
被告
林坤導
兼訴訟代理人
林坤源
被告
勤樸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萬久陽
訴訟代理人
蔡柏楠

追加被告 林聖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於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795號拆屋還地等事件民事訴訟終結確定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

理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係原告請求被告等合併分割共有之新北市○○區○○路○00000號、第256-3號、第256-4號、第257地號土地(下各稱土地地號,合稱系爭土地),並請求原物分割,惟查,被告即反訴原告林舜言、林俊翰、林俊樂、林思緯(下合稱被告林舜言等)另案提起拆屋還地等訴訟,主張原告無權占有第256-4號、第257地號土地、應拆除坐落於該2筆土地之地上物,並將該部分土地返還予全體共有人乙節,有被告林舜言等提出之該案起訴狀影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三第27至31頁),現由本院112年度訴字795號審理中,有索引卡查詢表可稽。因本件原告請求將系爭土地原物分割,本院於決定分割方法之際,顯受土地上地上物之事實上處分權屬何共有人所有、該等地上物是否無權占有等因素影響,是對本件原告起訴之裁判,乃以另案所涉之地上物是否為原告有事實上處分權、是否屬無權占有系爭土地等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趙悅伶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