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76號
- 上訴人
- 鄒婉筠
- 上訴人
- 鄒孟真即皇順企業社
- 被上訴人
- 成功瀝青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牧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7月1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關於「上訴人鄒婉筠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193萬7,9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萬5,608元」
之記載,應更正為「上訴人鄒婉筠本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69萬3,58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萬6,145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依本件上訴人所提民事聲明上訴狀所載,上訴人鄒婉筠僅對於第一審判決其敗訴部分之一部即其中新臺幣569萬3,585元聲明不服,是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