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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3 月 26 日
  • 法官
    張惠閔
  • 法定代理人
    陳清森

  • 原告
    松英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37號聲 請 人 松英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清森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860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3 月2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惠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林沂㐵 ┌──────────────────────────────────────┐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37號│ ├───┬─────┬─────┬───────┬─────┬─────┬──┤ │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 │001 │豪信工程行│永豐銀行中│109年11月30日 │110,000元 │AN9101130 │ │ │ │莊金瑄 │和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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