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5 分鐘讀完 全文 1,847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5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7 日

法官楊雅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51號

聲請人
趙元山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於民國110年5月3日辯論終

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所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不慎遺失,業經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878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又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878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本院亦依聲請人之聲請,於民國109年12月7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此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0年3月8日屆滿(期間末日110年3月7日為休息日,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張數│ 股數 │備考│├──┼──────────┼──────┼──┼───┼──┤│ 01 │邁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F-51-9 │ 1 │100000│ │├──┼──────────┼──────┼──┼───┼──┤│ 02 │邁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F-52-0 │ 1 │100000│ │├──┼──────────┼──────┼──┼───┼──┤│ 03 │邁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F-53-2 │ 1 │100000│ │├──┼──────────┼──────┼──┼───┼──┤│ 04 │邁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F-54-4 │ 1 │100000│ │├──┼──────────┼──────┼──┼───┼──┤│ 05 │邁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F-55-6 │ 1 │100000│ │├──┼──────────┼──────┼──┼───┼──┤│ 06 │邁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F-56-8 │ 1 │100000│ │├──┼──────────┼──────┼──┼───┼──┤│ 07 │邁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F-57-0 │ 1 │100000│ │├──┼──────────┼──────┼──┼───┼──┤│ 08 │邁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F-58-1 │ 1 │100000│ │├──┼──────────┼──────┼──┼───┼──┤│ 09 │邁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F-59-3 │ 1 │100000│ │├──┼──────────┼──────┼──┼───┼──┤│ 10 │邁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99-NF-60-0 │ 1 │100000│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蘇 泠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