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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68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5 月 19 日

法官莊哲誠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68號

聲請人
豪邁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史蕙慈
訴訟代理人
何松烈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票據,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911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3 月2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10 年度除字第168 號│├───┬─────┬─────┬───────┬─────┬─────┬──┤│編 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 1 │藍天通信工│永豐銀行鶯│109 年3 月10日│1萬5,063元│ 6495898 │ ││ │程有限公司│歌分行 │ │ │ │ ││ │簡振奇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莊哲誠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尤秋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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