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1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17號
- 聲請人
- 國立臺灣海洋大學
- 法定代理人
- 許泰文
- 訴訟代理人
- 羅晏如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09 年度司催字第488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9 年10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17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1 │昕創生醫技│國泰世華銀│109年2月3日 │156,000元 │AI0210199 │ ││ │術股份有限│行板東分行│ │ │ │ ││ │公司許家愷│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