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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20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15 日

法官楊雅萍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207號

聲請人
宏佳騰動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杰霖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於民國110年7月8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109年度司催字第930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現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規定,聲請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司催字第930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並依聲請於民國110年1月5日公告該裁定於法院網站等情,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宗核閱屬實。因本件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業於110年4月6日屆滿(期間末日110年4月5日為休息日,以休息日之次日代之),迄今均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附表 │├──┬────┬────┬───────┬─────┬─────┤│編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新臺幣)│ │├──┼────┼────┼───────┼─────┼─────┤│ 01 │勝綸實業│華南商業│109年11月30日 │ 351,876元│QD4785527 ││ │有限公司│銀行新莊│ │ │ ││ │吳麗美 │分行 │ │ │ │└──┴────┴────┴───────┴─────┴─────┘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楊雅萍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蘇 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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