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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5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3 日

法官王雅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54號

聲請人
禾翊精密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定翊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7 月19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持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該紙支票因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91 號公示催告,並於本院網站公告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

二、查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191 號公示催告在案,本院依職權調閱該卷卷宗,核閱無訛。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6 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10 年度除字第354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台幣)│ │ │├───┼─────┼─────┼──────┼─────┼─────┼──┤│001 │海三工業有│彰化銀行新│110年2月28日│125,874元 │NN9366793 │ ││ │限公司 │莊分行 │ │ │ │ │└───┴─────┴─────┴──────┴─────┴─────┴──┘

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王雅婷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但育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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