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6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67號
- 聲請人
- 微鑽石線材設備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政民
- 代理人
- 林寶月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7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7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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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36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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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台幣)│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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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微鑽石線材│彰化商業銀│110年1月31日│10,185元 │ER7926889 │ │
│ │設備有限公│行三重埔分│ │ │ │ │
│ │司 李政民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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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微鑽石線材│彰化商業銀│109年12月31 │1,779元 │ER7926890 │ │
│ │設備有限公│行三重埔分│日 │ │ │ │
│ │司 李政民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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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微鑽石線材│彰化商業銀│110年2月28日│642,810元 │ER7926891 │ │
│ │設備有限公│行三重埔分│ │ │ │ │
│ │司 李政民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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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 │微鑽石線材│彰化商業銀│110年2月28日│945元 │ER7926892 │ │
│ │設備有限公│行三重埔分│ │ │ │ │
│ │司 李政民 │行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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