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395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395號
- 聲請人
- 香港商利和醫療設備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玉蘭
- 訴訟代理人
- 鄭依函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證券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24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7 月8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395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1 │華南商業銀│華南商業銀│107年7月19日│50,000元 │PD6020695 │ ││ │行二重分行│行二重分行│ │ │ │ │├───┼─────┼─────┼──────┼─────┼─────┼──┤│2 │華南商業銀│華南商業銀│107年7月19日│50,000元 │PD6020696 │ ││ │行二重分行│行二重分行│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