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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2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1 日

法官曹惠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26號

聲請人
威勝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志文

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401 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9 月1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526號│├───┬─────┬─────┬──────┬─────┬─────┬──┤│編 號│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新臺幣)│ │ │├───┼─────┼─────┼──────┼─────┼─────┼──┤│ 001 │褔冠廣告股│土地銀行北│110年4月10日│115,000元 │WYAA665557│ ││ │份有限公司│三重分行 │ │ │1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曹惠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涂菀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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