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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54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王廷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42號

聲請人
固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成義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 年司催字第432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10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  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張雅筑
┌───────────────────────────────────┐
│支票附表:                                      110 年度除字第542 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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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  票  人│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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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西機械有│永豐商業銀│110年3月5日 │2萬4,948元    │8043038   │    │
│限公司    │行西盛分行│            │              │          │    │
│吳小鶯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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