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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59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24 日

法官連士綱

聲請人
蔡培亮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513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1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連士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游曉婷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000595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台幣)   001 芳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勝勇 第一商業銀行新莊分行 110年8月15日 155,000元 NA0000000  002 芳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林勝勇 第一商業銀行新莊分行 110年7月15日 23,880元 N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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