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04號
- 聲請人
- 坤大鋼鐵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佩鈴
- 訴訟代理人
- 黃柏順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附表所示支票,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505號裁定公
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附表:
支票附表: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福岳工業有限公司李鶯韻 永豐商業銀行五股分行 110年7月10日 732,747元 27083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