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第6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29 日
- 法官洪任遠
- 法定代理人蔡麗梅
- 原告擇興起重工程有限公司法人、許靖儀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17號 聲 請 人 擇興起重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麗梅 代 理 人 許靖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司催字第55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2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黃翊芳 支票附表: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國廣營造有限公司 國泰世華銀行蘆洲分行 110 年5 月31日 165,124元 UW7353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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