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37號
- 聲請人
- 富澤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庭瑋
- 代理人
- 黃芷淋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49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637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富澤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新莊分行 110 年2 月28日 23,780元 EA019486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