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63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3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宋家瑋

聲請人
富澤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庭瑋
代理人
黃芷淋

上列聲請人因遺失證券,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附表所示證券,業經本院以110 年度司催字第49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 年11月2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

本判決不得上訴。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宋家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洪愷翎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637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富澤電子商務股份有限公司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北新莊分行 110 年2 月28日 23,780元 EA0194866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