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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4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毛崑山

聲請人
漢克雷國際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楊盛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0年司催字第475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1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
    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毛崑山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童淑敏
附表: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647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台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富航企業有限公司紀仲容 彰化商業銀行南三重分行 109年8月31日 11,480元 NN4095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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