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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0年度除字第66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謝宜雯

聲請人
名永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山
代理人
陳宣如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支票經本院以110年度司催字第607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0年12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謝宜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劉德玉
支票附表:                                         110年度除字第661號       編  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票面金額(新臺幣)  支票號碼 備考 001 名永實業有限公司 玉山銀行迴龍分行 110年8月31日 158,019元 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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