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事聲字第90號
- 抗告人
- 林睿駿
- 相對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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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定代理人
- 鄭士瑩
上列當事人間聲明異議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11年9月30日本院110年度事聲字第9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抗告未繳納裁判費,經法院定期間命其補正而未補正者,其抗告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0月26日函請抗告人於10日內補正(即補繳抗告裁判費1,000元),該函已於111年11月3日送達,有該函、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見本院卷第43、49頁)。抗告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查詢清單、本院答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51-57頁),其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