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10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00號聲 請 人 呂長隆 相 對 人 吃夠夠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趙起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11月3 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趙起漢即吃夠夠企業社」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吃夠夠企業社、法定代理人趙起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