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30 日
- 當事人蔡森裕、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吳慶輝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38號 聲 請 人 蔡森裕 相 對 人 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慶輝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勞工局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110 年10月26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資方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應給付勞方蔡森裕新臺幣67萬2,929 元。」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0 年10月26日業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在案,其內容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67萬2,929 元(含工資14萬1,329元、 資遣費53萬1,600 元),其中工資部分,給付方式為分2 期,第1 期為110 年12月10日給付7 萬元、第2 期為111年1 月10日給付7 萬1,329 元;另資遣費部分,給付方式則為自111 年2 月起分12期給付,每期金額為4 萬4,300 元,以上款項均以匯款方式匯入聲請人之原領薪資帳戶,且如有1 期未給付即視同全部到期,惟相對人迄今均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在卷為證,堪信為真,且本件調解方案亦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所定法院應駁回強制執行裁定聲請之情形,相對人迄今既仍未依前揭調解方案為履行,則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其67萬2,929 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黃繼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30 日書記官 王元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