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1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7號
- 聲請人
- 姚雲雯
- 相對人
- 鴻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相對人
- 兼法定
- 代理人
- 郭英豪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109 年10月7 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資遣費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柒佰壹拾元之調解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09 年10月7 日業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在案,其內容為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及違約金新臺幣(下同)192,710 元,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規定,聲請裁定就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會議紀錄調解結果欄第三項所載之資遣費內容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開主張,業據其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 份在卷為證,堪信為真,且本件調解方案亦核無勞資爭議處理法第60條所定法院應駁回強制執行裁定聲請之情形,相對人迄今既仍未依前揭調解方案為履行,則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192,710 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准予強制執行,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