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2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18號聲 請 人 許淑暖 相 對 人 漢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岩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一零年一月十五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萬零肆佰零壹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薪資等爭議,於民國(下同)110 年1 月15日經新北市政府勞工局轉介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獨任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等新台幣(下同)100,401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薪資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動局轉介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權益維護促進會指派獨任調解人於110 年1 月15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1.資方同意給付……;勞方許淑暖:109 年6 月7 月薪資74,310元、資遣費26,091元,共100,401 元,資方並應於110 年1 月31日匯入勞方各原領薪資帳戶。……」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10 年3 月19日陳報狀、聲請人存摺帳戶等影本,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100,401 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26 日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