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42號聲 請 人 陳榮宗 相 對 人 何俊德即正今水電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0 年2 月20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682,310 元,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依上開規定,須負私法上給付義務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方得依上開規定聲請強制執行。依據聲請人所提出調解紀錄,兩造固就「對造人同意於110 年8 月31日前給付工程款682,310 元予申請人。」之內容達成合意,但兩造已約定給付日為110 年8 月31日,尚未到期,自難認相對人已有不履行其義務之情形,聲請人自尚不得依上揭規定聲請強制執行。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4號第1 項、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書記官 陳又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