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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42號

准予強制執行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3 日

法官許珮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42號

聲請人
陳榮宗
相對人
何俊德即正今水電工程行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110 年2 月20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薪資新臺幣(下同)682,310元,惟相對人迄今仍未履行,爰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依上開規定,須負私法上給付義務之一方不履行其義務時,方得依上開規定聲請強制執行。依據聲請人所提出調解紀錄,兩造固就「對造人同意於110 年8 月31日前給付工程款682,310 元予申請人。」之內容達成合意,但兩造已約定給付日為110 年8 月31日,尚未到期,自難認相對人已有不履行其義務之情形,聲請人自尚不得依上揭規定聲請強制執行。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4號第1 項、第21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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