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6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27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64號聲 請 人 廖微微 相 對 人 樽鼎餐飲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文炫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指派調解人於中華民國一一○年九月十日所處理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中關於調解方案「資方應於民國一一○年九月十三日匯款方式給付勞方廖微微爭議項目金額如下表:資遣費新臺幣參萬肆仟柒佰肆拾壹元、預告工資新臺幣貳萬參仟參佰參拾參元、積欠工資新臺幣壹拾貳萬零柒佰零肆元,請求總計壹拾柒萬捌仟柒佰柒拾捌元。」之調解成立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暫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定有 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緣聲請人與相對人於民國(下同)110 年9月10日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 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及薪資共新臺幣(下同)178,778元,惟相對人並未依約履行,爰依勞資 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前段規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前揭勞資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人調解成立,調解方案為「資方應於110年9月13日匯款方式給付勞方廖微微爭議項目金額如下表:資遣費34,741元、預告工資23,333元、積欠工資120,704元,請求 總計178,778元。」之調解成立,相對人並未履行等情,業 據聲請人提出其與相對人間之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離職證明書為證據,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就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及薪資共178,778元之調解成立部分裁定 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7 日書記官 黃奎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