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6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2 年 01 月 11 日
- 當事人雷景揚、吃夠夠企業社(即趙起漢、游雅婷組成之合夥團體)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67號 聲 請 人 雷景揚 相 對 人 吃夠夠企業社(即趙起漢、游雅婷組成之合夥團體)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6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吃夠夠企業社(即趙啟漢、 游雅婷組成之合夥團體)」之記載,應更正為「吃夠夠企業社(即趙起漢、游雅婷組成之合夥團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1 月 11 日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