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執字第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准予強制執行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3 月 15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執字第7號聲 請 人 林妮靜 相 對 人 禧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杜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新北市政府於民國一○九年十一月五日所處理有關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結果欄所載,關於相對人同意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伍萬零肆佰玖拾元之調解成立內容部分,准予強制執行。 理 由 一、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法上給付之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因資遣費等爭議,於民國(下同)109 年11月5 日經新北市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進行調解,雙方調解成立在案。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資遣費等新臺幣(下同)50,490元,爰請求鈞院准予強制執行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有關資遣費等爭議,前經新北市政府委託社團法人新北市勞資關係關懷協會指派調解人於109 年11月5 日調解成立在案,調解成立內容為:「1.勞方與資方雙方同意調解方案,達成和解共識,本案調解成立。2.勞方與資方雙方合意:資方應給付新臺幣75,734元(含資遣費、預告工資),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以作為本爭議案標的之和解條件。3.公司同意給付勞方75,734元,分3 期給付以匯款方式匯入勞方林妮靜原領薪資帳戶內。第1 期自109 年11月21日付25,245元,第2 期109 年12月21日付25,245元,第3 期110 年1 月21日付日給付25,245元。如一期未如期給付,視同全部到期,一次付清。……」而本件相對人僅於109 年11月20日給付第一期25,245元,惟剩餘之第二期25,245元、第三期25,245元相對人未為給付,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110 年2 月8 日補正狀、存摺內頁影本為證,堪信屬實,是聲請人聲請裁定就相對人尚未給付之50,490元准予強制執行,合於法律規定,應予准許。 四、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