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專調字第8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8 月 3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專調字第83號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這一鍋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按勞動事件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勞動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 項本文及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屬勞動事件,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應行勞動調解程序。經查,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標的金額10萬元以上,未滿100 萬元者,徵收聲請費用1,000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