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專調字第8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專調字第83號
- 聲請人
- 乙○○
- 相對人
- 這一鍋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甲○○
按勞動事件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勞動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
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 項本文及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屬勞動事件
,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應行勞動調解程序。經查,本件聲請
人請求相對人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依勞動
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標的金額
10萬元以上,未滿100 萬元者,徵收聲請費用1,000 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