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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專調字第83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專調字第83號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這一鍋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按勞動事件應經法院行勞動調解程序;勞動事件當事人逕向法院

起訴者,視為調解之聲請,勞動事件法第16條第1 項本文及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兩造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屬勞動事件

,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應行勞動調解程序。經查,本件聲請

人請求相對人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 元,依勞動

事件法第15條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第1 項規定,標的金額

10萬元以上,未滿100 萬元者,徵收聲請費用1,000 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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