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145號
- 原告
-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葉振富
- 訴訟代理人
- 白浩廷
- 訴訟代理人
- 林昀霆
- 被告
- 柏昇開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金柳
- 訴訟代理人
- 崔駿武律師
楊承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2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乙份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