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14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10 日
- 當事人騰邦投資有限公司、葉振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145號 原 告 騰邦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振富 訴訟代理人 白浩廷 林昀霆 被 告 柏昇開發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金柳 訴訟代理人 崔駿武律師 楊承叡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2月6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2月10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乙份附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10 日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