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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150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1 年 05 月 24 日

法官徐玉玲

上訴人
即被告
虹宴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屘
訴訟代理人
陳品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韓子榆、鄭立偉因110年度勞小字第150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均廢棄,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均駁回。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壹佰參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王思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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