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1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5 月 24 日
- 當事人虹宴餐飲股份有限公司、黃屘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虹宴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屘 訴訟代理人 陳品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韓子榆、鄭立偉因110年度勞小字 第150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 訴人之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均廢棄,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均駁回。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壹佰參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 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5 月 24 日書記官 王思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