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15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虹宴餐飲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屘
- 訴訟代理人
- 陳品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韓子榆、鄭立偉因110年度勞小字第150號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聲明為原判決均廢棄,被上訴人於第一審之訴均駁回。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貳萬陸仟壹佰參拾肆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