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152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152號
- 原告
- 林聖翔
- 被告
- 賴雅菁(即集盛企業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新北市○○區○○街00號3樓,依據前開規定,本件自應由台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