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1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9 月 08 日
- 當事人蔡育倫即安緁專業清潔、陳錦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176號 上 訴 人 蔡育倫即安緁專業清潔 被 上訴人 陳錦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4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編第三章第一節、第二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同法第442條第2項所明定。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6月3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第二審裁 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該項裁定及繳費單已於111年7月19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31 頁)。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足參,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9 月 8 日書記官 許慧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