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字第36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字第36號
- 原告
- 劉佩姍
- 被告
- 百百行銷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郭晉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0 年3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事實及理由欄中關於「原告最後工作日為110年11月30日」及「工作年資為自110 年5 月25日至110 年11月30日止」記載,應更正為「原告最後工作日為109 年11月30日」、「工作年資為自109 年5 月25日至109 年11月30日止」。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