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小專調字第9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2 月 01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小專調字第96號聲 請 人 徐秉瑄 相 對 人 精實企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名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勞動事件以勞工為原告者,由被告住所、居所、主營業所、主事務所所在地或原告之勞務提供地法院管轄,勞動事件法第6 條第1 項前段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因請求被告給付工資、精神賠償等而起訴,查被告登記所在地位於臺北市中山區,此有經濟部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民事起訴狀等存卷可稽,依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有未合,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 日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