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字第12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3 月 22 日
- 法官吳幸娥
- 當事人楊家豪、永徠有限公司、許銘陽即家見行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123號 原 告 楊家豪 訴訟代理人 顏良峰 被 告 永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英 訴訟代理人 李佳凌 董子祺律師 被 告 許銘陽即家見行 許瓊英即家成行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四月十九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3 月 22 日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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