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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135號

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2 月 15 日

法官劉以全

原 告
林太強
被 告
必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思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0年10月25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10年11月1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見本院卷第101頁)。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其訴為不合法,又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告依據,均應予以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2  月  15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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