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字第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1 年 04 月 18 日
- 當事人珍宜饌有限公司、林佩誼、珍巧饌企業社即林佩誼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43號 上 訴 人 珍宜饌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佩誼 上 訴 人 珍巧饌企業社即林佩誼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即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5,553元 ,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 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4 月 18 日書記官 楊佩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