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字第75號
- 上 訴 人
- 長安儀器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淑惠
- 被 上訴人
- 楊致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6月24日本院110年度勞簡字第75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萬8,98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470元。茲因未據上訴人繳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