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更一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11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更一字第1號原 告 林湘瑩 訴訟代理人 阮皇運律師 被 告 鑫鈺珠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怡 被 告 皇雍寶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菁穗 訴訟代理人 陳郁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九點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書記官 周子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