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更一字第1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更一字第1號
- 原告
- 林湘瑩
- 訴訟代理人
- 阮皇運律師
- 被告
- 鑫鈺珠寶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佳怡
- 被告
- 皇雍寶石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菁穗
- 訴訟代理人
- 陳郁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九點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更一字第1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九點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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