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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簡更一字第1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簡更一字第1號

原告
林湘瑩
訴訟代理人
阮皇運律師
被告
鑫鈺珠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佳怡
被告
皇雍寶石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菁穗
訴訟代理人
陳郁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二月十四日上午九點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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