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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19號

請求給付扣押款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19號

原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被告
超盛商行
法定代理人
張泳昇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扣押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2,99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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