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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9 日
  • 法官
    潘曉玫

  • 原告
    胡菘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37號原   告 胡菘惟 訴訟代理人 黃曉妍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鼎保全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經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9萬0,667元(含原領工資補償2 萬6,667 元、積欠工資6 萬4,000 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惟依上開規定,暫免徵收2/3 後,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為333 元(計算式:1,000 元×1/3 =333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9  日書記官 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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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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