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3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資遣費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5 月 1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38號原 告 曹順有 訴訟代理人 蔡宗釗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鴻翊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泉湧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630,195 元(含資遣費415,528 元、工資214,667 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40 元,惟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或資遣費涉訟,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後,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2,313 元(計算式:6,940 元×1/3 =2,31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5 月 13 日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