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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62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18 日

法官許珮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62號

原告
司玥縈
原告
付成燕
原告
張乃文
原告
曾鈺芙
原告
林瓗
原告
鄭琇如
原告
王玉芬
原告
彭思潔
上八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賴建豪律師
被告
台灣康保生物科研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耀焜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本文、第77條之14第1 、2 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所明定。本件原告請求核屬一訴主張數項標的,是揆諸前揭說明,其訴訟標的價額應合併計算之。

二、經查,本件係原告8 人對被告之各別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僅係法律關係種類相同,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 項第3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但僅係基於訴訟經濟,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而已,論其實質,仍為數當事人、數事件之「數訴」,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不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自應就各原告對被告請求之金額而分別定其訴訟標的金額,暨應繳裁判費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原 告│  聲明請求項目(新臺幣) │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
├───┼─────────────┼──────────────────┤
│司玥縈│積欠薪資29,200元     │本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        │
│   │資遣費25,236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333元 │
│   │提繳勞工退休金20,736元  │【計算式:1,000元-(1,000元×2/3 )│
│   │業績獎金14,773元     │=33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特休未休工資2,920元    │                  │
│   │加班費5,433元       │                  │
│   │--------------------------│                  │
│   │總計98,298元       │                  │
│   ├─────────────┼──────────────────┤
│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應徵收裁判費3,000 元        │
│   │             │------------------------------------│
│   │             │總計3,333 元            │
├───┼─────────────┼──────────────────┤
│付成燕│積欠薪資20,317元     │本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        │
│   │資遣費35,987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333元 │
│   │提繳勞工退休金20,736元  │【計算式:1,000元-(1,000元×2/3 )│
│   │特休未休工資11,347元   │=33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   │總計88,387元       │                  │
│   ├─────────────┼──────────────────┤
│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應徵收裁判費3,000 元        │
│   │             │------------------------------------│
│   │             │總計3,333 元            │
├───┼─────────────┼──────────────────┤
│張乃文│資遣費48,333元      │本應徵收裁判費1,990元        │
│   │提繳勞工退休金28,872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663元 │
│   │特休未休工資44,667元   │【計算式:1,990元-(1,990元×2/3 )│
│   │加班費64,796元      │=663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   │總計186,668元       │                  │
│   ├─────────────┼──────────────────┤
│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應徵收裁判費3,000 元        │
│   │             │------------------------------------│
│   │             │總計3,663 元            │
├───┼─────────────┼──────────────────┤
│曾鈺芙│積欠薪資34,667元     │本應徵收裁判費1,330元        │
│   │資遣費39,368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443元 │
│   │提繳勞工退休金21,816元  │【計算式:1,330 元-(1,330 元×2/3 │
│   │業績獎金19,774元     │)=44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特休未休工資5,417元    │                  │
│   │加班費5,628元       │                  │
│   │--------------------------│                  │
│   │總計126,670元       │                  │
│   ├─────────────┼──────────────────┤
│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應徵收裁判費3,000 元        │
│   │             │------------------------------------│
│   │             │總計3,443 元            │
├───┼─────────────┼──────────────────┤
│林 瓗│積欠薪資9,116元      │本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        │
│   │資遣費35,646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333元 │
│   │提繳勞工退休金21,816元  │【計算式:1,000元-(1,000元×2/3 )│
│   │特休未休工資31,467元   │=33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                  │
│   │總計98,045元       │                  │
├───┼─────────────┼──────────────────┤
│鄭琇如│積欠薪資19,114元     │本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        │
│   │資遣費12,156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333元 │
│   │提繳勞工退休金17,280元  │【計算式:1,000元-(1,000元×2/3 )│
│   │特休未休工資2,800元    │=33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加班費26,969元      │                  │
│   │--------------------------│                  │
│   │總計78,319元       │                  │
│   ├─────────────┼──────────────────┤
│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應徵收裁判費3,000 元        │
│   │             │------------------------------------│
│   │             │總計3,333 元            │
├───┼─────────────┼──────────────────┤
│王玉芬│積欠薪資14,671元     │本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        │
│   │資遣費4,75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333元 │
│   │提繳勞工退休金6,912元   │【計算式:1,000元-(1,000元×2/3 )│
│   │--------------------------│=33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總計26,333元       │                  │
│   ├─────────────┼──────────────────┤
│   │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應徵收裁判費3,000 元        │
│   │             │------------------------------------│
│   │             │總計3,333 元            │
├───┼─────────────┼──────────────────┤
│彭思潔│積欠薪資14,000元     │本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        │
│   │資遣費3,50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333元 │
│   │--------------------------│【計算式:1,000元-(1,000元×2/3 )│
│   │總計17,500元       │=33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62號於民國 110 年 06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給付工資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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