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8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6 月 2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81號原 告 廖省鈞 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律師 被 告 台灣希森美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家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2,000 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惟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後,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993 元(計算式:2,980 元×1/3 =99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