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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181號

請求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吳幸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181號

原告
廖省鈞
訴訟代理人
謝憲愷律師
被告
台灣希森美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家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勞動事件法第12條定有明文。查原告起訴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2,0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980 元,惟因原告請求項目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因給付工資,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後,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為993 元(計算式:2,980 元×1/3 =99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周子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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