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7 月 20 日
- 法官潘曉玫
- 法定代理人王駿朋
- 原告熊漢薇
- 被告新和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01號原 告 熊漢薇 陳正杰 被 告 新和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駿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等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經查,本件原告等人起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各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是以原告等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分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 ┌─────────────────────────────────┐ │附表:(新臺幣) │ ├──┬───┬────────────┬─────────────┤ │編號│姓名 │ 請求項目 │ 應徵收裁判費 │ │ │ │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 1 │熊漢薇│積欠工資:133,000 元 │原應徵收裁判費:1,660 元 │ │ │ │資遣費:11,875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 │ │ │特休未休工資:3,800元 │判費574 元(計算式:1,660 │ │ │ │代墊款:3,000 元 │元—1,660 元×155,815/158,│ │ │ │(無暫免徵收規定適用) │815 ×2/3 =574 元) │ │ │ │勞工退休金:7,140元 │ │ │ │ │合計:158,815元 │ │ ├──┼───┼────────────┼─────────────┤ │ 2 │陳正杰│積欠工資:110,000 元 │原應徵收裁判費:1,440 元 │ │ │ │資遣費:13,75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 │ │ │代墊款:6,100元 │判費524 元(計算式:1,440 │ │ │ │(無暫免徵收規定適用) │元—1,440 元×128,034/134,│ │ │ │勞工退休金:4,284元 │134 ×2/3 =524 元) │ │ │ │合計:134,134元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王元佑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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