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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0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0 日
  • 法官
    潘曉玫
  • 法定代理人
    王駿朋

  • 原告
    熊漢薇
  • 被告
    新和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01號原   告 熊漢薇 陳正杰 被   告 新和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駿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等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經查,本件原告等人起訴之聲明係請求被告應各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是以原告等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所示之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等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分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 ┌─────────────────────────────────┐ │附表:(新臺幣)                         │ ├──┬───┬────────────┬─────────────┤ │編號│姓名 │   請求項目      │  應徵收裁判費      │ │  │   │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 1 │熊漢薇│積欠工資:133,000 元  │原應徵收裁判費:1,660 元 │ │  │   │資遣費:11,875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 │  │   │特休未休工資:3,800元  │判費574 元(計算式:1,660 │ │  │   │代墊款:3,000 元    │元—1,660 元×155,815/158,│ │  │   │(無暫免徵收規定適用) │815 ×2/3 =574 元)   │ │  │   │勞工退休金:7,140元   │             │ │  │   │合計:158,815元     │             │ ├──┼───┼────────────┼─────────────┤ │ 2 │陳正杰│積欠工資:110,000 元  │原應徵收裁判費:1,440 元 │ │  │   │資遣費:13,750元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 │  │   │代墊款:6,100元     │判費524 元(計算式:1,440 │ │  │   │(無暫免徵收規定適用) │元—1,440 元×128,034/134,│ │  │   │勞工退休金:4,284元   │134 ×2/3 =524 元)   │ │  │   │合計:134,134元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書記官 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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