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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01號

請求給付工資等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7 月 20 日

法官潘曉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01號

原告
熊漢薇
原告
陳正杰
被告
新和國際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駿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原告等人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按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 項規定:「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

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

裁判費三分之二。」。經查,本件原告等人起訴之聲明係請求被

告應各給付如附表所示之金額,是以原告等人應分別繳納如附表

所示之金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等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分別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附表:(新臺幣)│├──┬───┬────────────┬─────────────┤│編號│姓名 │ 請求項目 │  應徵收裁判費 │││││(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1 │熊漢薇│積欠工資:133,000 元│原應徵收裁判費:1,660 元 ││││資遣費:11,875元│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特休未休工資:3,800元  │判費574 元(計算式:1,660 ││││代墊款:3,000 元│元—1,660 元×155,815/158,││││(無暫免徵收規定適用) │815 ×2/3 =574 元)││││勞工退休金:7,140元 │││││合計:158,815元 ││├──┼───┼────────────┼─────────────┤│ 2 │陳正杰│積欠工資:110,000 元│原應徵收裁判費:1,440 元 ││││資遣費:13,750元│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代墊款:6,100元 │判費524 元(計算式:1,440 ││││(無暫免徵收規定適用) │元—1,440 元×128,034/134,││││勞工退休金:4,284元 │134 ×2/3 =524 元)││││合計:134,134元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潘曉玫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元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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