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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2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請求給付工資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6 日
  • 法官
    許珮育
  • 法定代理人
    陳琮竣

  • 原告
    陳志宇朱卓然林永發
  • 被告
    駿曜配管材料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22號原   告 陳志宇 原   告 朱卓然 原   告 林永發 被   告 駿曜配管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琮竣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3 分之2 ,為勞動事件法第12條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係原告3 人對被告之各別請求給付工資事件,僅係法律關係種類相同,得依民事訴訟法第53條第1 項第3 款共同訴訟規定合併起訴,但僅係基於訴訟經濟,合併在同一訴訟程序而已,論其實質,仍為數當事人、數事件之「數訴」,非屬單純訴之客觀合併,不得適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1 項前段規定合併計算其訴訟標的金額。是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自應就各原告對被告請求之金額而分別定其訴訟標的金額,暨應繳裁判費如附表所示。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陳又甄 附表: ┌───┬─────────────┬──────────────────┐ │原 告│  聲明請求項目(新臺幣) │   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 ├───┼─────────────┼──────────────────┤ │陳志宇│積欠薪資850,000元     │本應徵收裁判費9,250元        │ │   │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3,083 │ │   │             │元【計算式:9,250 元-(9,250 元×2/│ │   │             │3 )=3,08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朱卓然│積欠薪資870,000元     │本應徵收裁判費9,470元        │ │   │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3,157 │ │   │             │元【計算式:9,470 元-(9,470 元×2/│ │   │             │3 )=3,1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林永發│積欠薪資570,000元     │本應徵收裁判費6,170元        │ │   │             │暫免徵收裁判費後,應繳納裁判費2,057 │ │   │             │元【計算式:6,170 元-(6,170 元×2/│ │   │             │3 )=2,057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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