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37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37號
- 原告
- 鈞唯金屬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義慶
上列原告與被告王水金、劉春重間因給付價金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叁萬伍仟貳佰叁拾玖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玖佰肆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