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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38號

確認薪資債權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10 年 08 月 18 日

法官許珮育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38號

原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彥哲
訴訟代理人
吳豐竹律師
訴訟代理人
劉文萱律師
被告
華冠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嘉
被告
華德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晉嘉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薪資債權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提起本件確認之訴,其目的在獲取對債務人沈仍湘依本院99年度司執字第80470 號債權憑證所示債權之清償,是本件原告就該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即為其聲請強制執行之債權額。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50,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9,3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爰檢送原告起訴狀繕本送被告,請被告於收受後7 日內提出答辯狀送本院,並逕將繕本送達原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許珮育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又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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