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4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2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42號聲 請 人 陳淑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聲請人固提出民事聲請調解狀。惟按聲請勞動調解之聲請書狀,應載明聲請之意旨及其原因事實,包括聲請人之請求、具體之原因事實、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勞動事件法第18條第3 項、勞動事件審理細則第15條第3 項定有明文。又按調解之聲請不合法者,勞動法庭之法官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亦有明定。查本件聲請狀內容,並未載明聲請人之請求、具體之原因事實、為調解標的之法律關係及爭議之情形,又依聲請人所提之證據,其上記載應為聲請人提繳勞退金之「華挺實業有限公司」或其法定代理人與相對人不符,故聲請人所記載之相對人亦不明確,茲依勞動事件法第22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敘明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調解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2 日書記官 周子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