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勞補字第2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10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勞補字第257號原 告 宏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孝祺 被 告 王文燦 連美麗 吳明韋 被 告 新東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淑霞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一百元;逾一百萬元至一千萬元部分,每萬元徵收九十元;逾一千萬元至一億元部分,每萬元徵收八十元,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逾新臺幣十萬元部分,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原定額數,加徵十分之一,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2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等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12,824,68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4,904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許慧禎